期:2024.10.08

主講人:鄭嘉文教授

  題:水能載舟亦能覆舟-運用生成式AI應注意的智財法律問題

  輯:莊翊琪

  稿:蔡元豪、蘇郁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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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數位創作的新浪潮與集體焦慮

我們待會兒會一起來進行一個屬於「你自己」的創作,透過這個創作過程,我們會一步步去了解:當你在腦海中孕育出一個點子並將它實現後,法律究竟是如何在背後提供保護的?

今天我們的主題,我想大家應該都非常有感,就是最近各界都討論得沸沸揚揚、非常「夯」的議題——生成式 AI。其實,在今天這場講座之前,我走訪過相當多的學校,也接洽過許多的法人機構,我發現大家提出的問題意識其實非常雷同,大家心理上多半是帶著一種「擔心」的,歸納起來,大約有三個最核心的問題:

1.  關於開發端的:有些單位會問:「如果學校或機構在開發專屬的生成式 AI 模型,在餵養資料、開發的過程中,會不會涉及侵害他人的著作權?」

2.  身為使用者的我們:在輸入指令(Prompt)或者是按下生成鍵的時候,有哪些狀況是我們必須注意的?我們要如何避免侵權疑慮,不讓自己一不小心就成了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人?

3.  最多人跑來問我的:「老師,當我用 AI 生成完之後,這個產出的成果,我可以用嗎?我是這件作品的著作權人嗎?」

這些議題,就是我們今天要深入探討的核心。

二、 著作權的核心本質:從手錶到《青花瓷》

在我們討論AI生成的成果之前,必須先釐清一個最基礎的觀念:到底什麼是「著作權」?法律到底在保護什麼?

以我手上戴的這支手錶為例,或者像我現在拿的這支麥克風,這些都是有形的實體財產,我可以把它握在手上說:「這是我的財產。」這支麥克風可能價值五百塊,它的價值與權利是很直觀的。但,有沒有一種東西,是你沒辦法像麥克風這樣實實地拿在手上,但它卻具備極大經濟價值的?

我們來試著想像一個場景:今天如果周杰倫要開一場演唱會,他準備要唱他的名曲《青花瓷》,請問在演唱時,他需要抱著一個實體的「青花瓷瓶」在手上說:「看,這就是我的著作」嗎?顯然不是吧,重點在於這首歌的本身——它的詞、它的曲,這首歌雖然沒有實體,但它有沒有極大的經濟價值?絕對有,這也就是法律為什麼要賦予這類「無體財產」權利的原因。

而著作權跟其他智慧財產權很不一樣的地方在於:它是「完成即取得」。我們常聽到的「商標」,像是麥當勞那個大大的黃色「M」字,那是必須經過註冊才能取得保護的;而「專利」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申請流程。但同學常問我:「老師,我的畫畫完了,我要去哪裡申請著作權?」答案是:不需要,只要你的創作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,在完成的那一瞬間,你就已經自動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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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使用者付費:從法國西餐廳的故事談起

為什麼我們要保護智慧財產權?這涉及一個核心概念──「使用者付費」。

這個概念的起源,來自法國西餐廳的真實故事。在很久以前,法國有一家非常高級的西餐廳,這家餐廳以現場音樂演奏聞名,用餐收費相當高昂,有一天,幾位顧客去用餐,他們吃得非常開心、音樂聽得很陶醉,但吃完之後,他們竟然沒付錢就要離開。

店家趕緊追出去攔人:「你們怎麼吃飯不付錢?」

顧客卻理直氣壯地回答:「我們為什麼要付錢?你們店裡用了我們的音樂演奏,你們也沒付錢給我們啊!」

這件糾紛鬧上法院後,法官最終敲下法槌,確立了「使用者付費」的概念,這告訴我們,當你利用他人的創意成果獲得利益時,理應付出報酬。

但是,問題來了,創作人或作曲家不可能每天在每家店門口站崗收錢;而店家老闆就算想付錢,可能也找不到這些人在哪裡。所以,中間就需要一個橋樑,這就是我們所謂的「集體管理團體」(簡稱集管團體)。

著作權法並非為了禁止創作的流通,相反地,它的立法目的是希望促進資訊與文化的流通,只是重點在於「合理的利益分配」。

四、 猩猩與原創:法律只保護「人」的創作

請大家在紙上畫一個圖,任何東西都可以,畫完之後,請你在上面簽名,並留下日期,這代表你是在這個時間點創作完成的,這是一個紀錄。

在大家畫畫的同時,請看看我身後的這張照片,這是一隻很有名的黑猩猩,這張照片是牠「自拍」的,當時這張黑猩猩自拍照紅極一時,除了因為有趣,法律界更在討論:這張照片的著作權是誰的?

有人說是看到這張照片的第一個人,有人說是手機的主人,也有人覺得是猩猩的,但法律有一個根本的原則:權利是賦予給「人」的,猩猩是人嗎?不是,所以這張照片在法律定義上,可能只是一個「成果的展現」,而非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「著作」。

那麼,要符合著作權法的保護,你的作品必須具備哪些要件呢?請對照你剛剛畫的那幅畫:

  1. 具備原創性:這是不是你自己獨立創作出來的?
  2. 具備外部表現形式:這點很重要。如果周杰倫腦海裡有一段優美的旋律,但他不唱出來、不寫在譜上,沒人知道,那就無法受保護,你必須透過紙筆、平板或任何媒介,讓他人得以感知。
  3. 屬於文學、科學、藝術的學術範圍
  4. 不被保護的對象:例如2025年的日曆、法條或公文,這些屬於公共財產,是不能被私有壟斷的。

如果你畫的那隻鱷魚或小貓符合這四個要件,那恭喜你,你的作品已經開始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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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權利範疇:從人格權到「Copyright」的奧祕

著作權保護的權利主要分為兩大類:人格權財產權

1. 著作人格權

講到人格,我們會想到名譽與名字。這包含了:

  公開發表權:決定你的作品何時發表。

  姓名表示權:決定你要用本名(如鄭嘉文)、藝名(如 JayJJJolin)還是匿名發表。

  禁止不當變更權:這點大家可能聽過「谷阿莫」的案例,他人不可以歪曲、割裂或篡改你的作品,因為這會侵害到作者的人格。

這裡要特別釐清一個概念:肖像權,如果你拍了我的照片,著作權是「攝影師」的,但我擁有的是「民法人格權」裡的「肖像權」。這兩者是不同的,千萬別混淆。

2. 著作財產權

著作權的英文叫作「Copyright」,Copy就是重製,Rights 就是權利,所以「重製權」是著作權中最大宗的權利。

如果你畫了一張圖,你有權重製它一百遍,在還沒授權出去之前,這個權利完全屬於你,如果我偷拿你的畫去印了一百張,我就是侵害了你的「重製權」;如果我還在上面簽我的名字,我還侵害了你的「姓名表示權」。

此外,隨著媒體形式的不同,還有各種權利,例如:

  公開傳輸權:像是我們在NetflixYouTube上隨選隨看,這種雙向互動的行為。

  公開播送權:像是傳統電視台單向播送,你不能叫它換節目的那種。

  公開演出、改作

著作權最大的目的,並不是要禁止他人去用創作人的著作,而是在用別人作品的時候,能不能進行合理的利益分配。好比說我寫一首歌,我當然希望傳唱度很高,是排行榜第一名,不會希望鎖在我家浴室唱給自己聽,而是希望大家去用,可是在用的過程中,我也希望收到合理的報酬。這時就需要「合法的授權」或「合理使用」

六、 合理使用與AI的挑戰

關於「合理使用」,在著作權法第65條有相關規範,這是一個概括條款,法官通常會依據四個基準來判斷你的使用行為符不符合合理使用:

  1. 利用的目的與性質(商業性或非商業性)。
  2. 被利用著作的性質(創作性高還是單純事實)。
  3. 利用的質量所佔比例(是否用到了人家的「核心」部分):一首歌350秒,我用15秒的副歌行不行?要看你用的是不是人家的核心,如果你是用少部分,但卻是核心的話,你很難主張是合理的使用。
  4. 對潛在市場的影響(會不會導致人家的作品賣不出去)。

這邊提供給各位一個判斷的方法,假設你把一張圖你覺得重要的部分遮掉,你就覺得這一幅作品就不成立了,那你遮掉的部分可能就是核心。

AI介入創作時,這些規則該怎麼玩?

大家可能看過請AI畫「胸有成竹」卻畫出胸口長竹子的男人,或是把「紅燒獅子頭」畫成火燒獅子頭,雖然有趣,但AI的訓練過程卻充滿爭議:

1.  內部投餵資訊的過程,是不是對他人著作的利用?

2.  建制資料庫的時候,要不要經過授權?我能不能主張合理使用?

3.  要怎麼樣確定我輸入的指令內容是合法的?如果我把周杰倫的聲音丟進去,產出喵喵喵的聲音,我有沒有侵權的可能?

4.  這個生成的成果到底算不算是人類的創作?如果是創作的話,我們要怎麼去保護它?如果不是創作的話,它又是什麼?

目前經濟部智財局已經給出了初步的指引:

  內部訓練階段:如果你在訓練AI模型時,投餵了受保護的作品,除非能主張「合理使用」,否則原則上應取得授權。

  使用者指令(Prompt:單純的下指令(如:給我一個穿藍裙的小女孩)並沒有投入人類的精神創作,因此,目前的函示認為,由AI自主演算生成的內容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。

提醒同學,使用AI軟體前,要好好看完使用者條款,因為裡面大概都已經先跟你說明了:這個作品你生成之後歸屬於誰?事後發生侵權行為,後果自負。所以你在生成的時候要特別注意,你輸入的這個指令是不是你有權利打出的。如果你生成了一張很像Elsa的圖,卻拿去做成商品販售,最後被告侵權了,你不能甩鍋給AI,因為AI公司在使用者條款都已經告訴你了:「後果自負」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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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 科技發展來自於人類的惰性

科技的發展當然來自於人性,甚至可以說是來自人類的惰性,從早期石壁作畫,到圓規的發明,再到現在的WordAI,工具讓我們更方便、更快速。

圓規畫的圓一定比徒手畫的圓嗎?Word 打的字一定比手寫整齊嗎?確實如此,但這些都只是輔助工具,目前在法律框架下,AI並非民法所稱的自然人或法人,它產出的成果目前還無法享有著作權。

雖然科技在效率上已經超越了人類,但身為創作者,我們依然是最後的把關者,無論你是用複製貼上,還是用ChatGPT生成,最終這份作業、這份作品能不能代表你,還是取決於你投入了多少思考與心血。

在享受科技便利的同時,別忘了法律的紅線,更別忘了身為人類創作者的獨特性。

Q&A

問:「如果我用AI生成了一張圖,然後把它轉檔成一段15秒的影片並公開上傳,我可以在作品上放我的名字並標註我是AI創作嗎?這樣會有權利爭議嗎?」

答:這裡有兩個層次要看:

1.  「投入程度」:如果你只是把 AI 生成的圖轉個檔,沒有額外的精神思想投入,這種形式轉變可能不足以讓你取得著作權。

2.  「著作權推定」:根據著作權法第13條,你在作品上簽名發表,法律會「推定」你是著作人,但這個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。如果你拿AI生成物去參加比賽卻稱是自己畫的,一旦被踢爆,你的著作權人地位就會消失。

至於標註「AI 創作」當然可以,這是一種揭露,但更重要的是「用了哪裡」,如果你生成的圖跟現有的作品(如 Hello Kitty)太像,你標註AI創作也無法免除侵權責任,因為後果是由使用者自負的,建議還是要在AI的基礎上進行大幅度的修改與調整,加入原創性,才能更有保障。

問:「在進行數據挖掘(Data Mining)或爬取資料(Scraping)來訓練AI時,如果這些資料是從公開網路抓取的,且我們只是內部研究分析、不敢公開,這樣還會有法律問題嗎?」

答:這確實是技術開發者常見的疑慮。目前在技術層面上,有一種「不可見浮水印」技術,即使肉眼看不到,但後續可以追蹤出你有沒有用到該素材,雖然你是內部研究,但如果你在抓取訓練的過程中涉及了對他人受保護著作的重製,在法律上還是建議去談授權比較保險。

此外,從資料正確性的角度來看,AI就像小朋友,你餵它什麼它就學什麼(例如你跟它說太陽是方的,它就學起來了),透過授權取得經過過濾、正確的資料,不僅能規避法律風險,也能提升AI生成成果的正確率,特別是醫學知識這種攸關性命的領域,事前把關非常重要。

問:「如果我給 AI 指令生成圖片,我不曉得它背後參考了哪些小眾著作,萬一生成出來的作品侵權了,我該怎麼避免?」

答:這是一個很現實的挑戰,法律判斷侵權通常看兩點:「接觸」加上「實質近似」。

如果你生成出的作品跟某個畫家的作品非常像,而那個作品已經在網路上公開過,對方就有可能主張你侵權,即使你辯稱是AI生成的,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,AI公司在使用者政策中已經把風險轉嫁給使用者了。

所以,最安全的做法是:不要直接拿AI生成的原圖去做商業利用,你應該把生成物當成一個「參考素材」或「草圖」,再投入自己的思想創作去修改它——眼睛大一點、顏色改一下、增加獨特的設計元素,當人類投入的程度越高,作品的原創性就越強,也越能證明這是屬於你個人的獨立著作,從而降低侵權風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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